起诉离婚感情不合要哪些证明

关于起诉离婚感情不合要哪些证明的问题,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:
起诉离婚感情不合一般要提供下列证明:
1、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;
2、证明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;
3、证明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、酗酒等恶习的证据;
1、证明是草率结婚,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等。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