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界限是什么

关于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界限是什么的问题,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:
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,主要区别是:
1、客体要件不同: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;
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,即公民的控告权、申诉权、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。
2、对象不同: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;
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、申诉人、批评人与举报人。
3、主体不同:前者是一般主体;
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。
4、行为表现不同: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,作虚假告发;
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、假公济私,进行报复陷害。
5、目的不同: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;
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。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、申诉人、批评人,利用职权、捏造犯罪事实,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,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,应定诬告陷害罪,不定报复陷害罪。